贵州省博物馆民间收藏文物公益性鉴定咨询服务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作者:贵州博物馆 阅读:4241次 发布时间:2023-06-15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常态化公益性文物鉴定咨询服务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博物馆面向民间文物收藏者开展的公益性文物鉴定咨询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贵州省博物馆通过现场鉴定的方式,按一年四次的频率开展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性鉴定咨询服务,申请人每次申请鉴定的文物不应超过5件。

 

     第四条 贵州省博物馆在每次提供鉴定咨询服务的5个工作日前,将具体的时间、地点、鉴定门类、服务流程、预约渠道、《贵州省民间收藏文物公益性鉴定咨询申请人承诺书》、相关注意事项等信息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五条 提出鉴定咨询服务民间文物的申请人,须用书面材料证明其待鉴定民间文物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对于来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民间文物、或无法提供相应书面证明材料的民间文物,贵州省博物馆不提供鉴定咨询服务。

 

     第六条 贵州省博物馆仅对民间文物的真伪、时代、价值等信息进行鉴定阐释,不对其市场价格进行估价,可视情提供文物收藏相关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对文物保存状况不佳等情况提出保存、养护等相关建议。

 

      第七条 鉴定咨询服务原则上采取目鉴的形式。对因文物特殊,需要进行研究无法当场提供鉴定咨询意见的,贵州省博物馆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八条 贵州省博物馆应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和申请鉴定咨询文物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存档、永久保存,无法定理由不得对外泄露。当发现待鉴定文物存在涉文物犯罪等线索时,贵州省博物馆及时向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监察等执法机构报告。

 

      第九条 贵州省博物馆提供鉴定咨询服务的流程为:

 

     (一)贵州省博物馆发布鉴定咨询服务公告,明确提供服务的形式、时间、地点、鉴定门类及数量、预约渠道等相关信息。

     (二)申请人按照公告要求向贵州省博物馆提出预约申请并提供文物来源合法性书面证据,贵州省博物馆根据文物来源、计划鉴定文物数量、时间安排等因素,确定是否接受预约,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不能接受预约的,应同时告知不能接受的原因。

     (三)接受预约的,申请人在充分知晓承诺书全部内容并签字同意,在现场鉴定时提交给工作人员后方可开展鉴定咨询服务。

     (四)服务机构与申请人按照公告和约定完成鉴定咨询服务。鉴定采取合议制,对于鉴定意见不一致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条 贵州省博物馆具体负责鉴定的专业人员应以口头形式向申请人提供倾向性意见,不得出具书面鉴定咨询意见。

 

      贵州省博物馆提供的鉴定咨询倾向性意见仅供申请人参考,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不涉及所有权认定以及拍卖、质押、出售、赠与、继承等任何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鉴定应在申请人的现场见证下进行,鉴定操作应确保文物安全。在此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发生的意外,贵州省博物馆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贵州省博物馆应对鉴定咨询服务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相关录音、录像信息数据应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存档且不得提供给申请人。

 

      第十三条 在鉴定咨询全过程中,申请人应遵守现场秩序,服从工作人员安排,不得进行任何与鉴定咨询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使用任何设备进行拍照、录音或录像。如有发现,由贵州省博物馆责令当场删除,否则永久取消鉴定咨询服务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 贵州省博物馆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申请人的相关信息,不得将申请人相关信息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鉴定申请人须具有中国国籍且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超过60周岁的鉴定申请人,须由其满18周岁且不满60周岁的直系亲属陪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博物馆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