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来源:贵州博物馆 作者:贵州博物馆-办公室 阅读:3567次 发布时间:2020-06-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贵州省博物馆学术繁荣,提升本馆科研水平与影响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职责

第二条 贵州省博物馆学术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机构,负责规划、指导、组织、协调、咨询、审议全馆的科研和学术活动,为全馆学术和科研事项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负责我馆学术科研中长期规划的审议;

二、负责职称申报人员学术成果的审议;

三、负责以我馆名义出版的学术著作、报告及文集等出版物的审议;

四、负责我馆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的审议、修订与执行;

五、协助完成我馆其他专业审查工作。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共9人,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第六条 候选人由以下人员构成,差额无记名投票,得票居前者当选:

一、本馆具有文博及相关系列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为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二、馆内退休的70岁以下正高职称的专业人员亦为候选人;

三、省内文博领域具有正高职称的在职人员,从实际工作出发,由班子会确定候选人员名单。

第七条 参加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投票的人员包括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馆领导班子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选举大会必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选举结果方为有效。主任、副主任由当选委员选举产生。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于我馆研究部,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研究部负责人为学术委员会秘书。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权利:

一、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获得本馆学术、科研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的信息;

二、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或建议;

三、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十条  义务: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学术规范,严格遵守国家科技、文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我馆有关规定;

二、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事务,完成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深入开展科研、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四、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负有保密责任;

五、接受学术申诉,并向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六、对本馆职工作的学术不端行为提出惩戒。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并获主任批准的;

二、因各种原因不便于继续担任此项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完成相关事务或两年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超过会议总量1/3的;

四、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五、不履行工作职责的。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商讨、评议或决定有关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工作。每次会议前,应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会议议程,秘书处提前通知各委员,以提高会议效率。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讨论议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决定时,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学术问题上,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原则。学术委员会需表决的事项在讨论中存在重大争议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

第十五条  对学术委员会决定提出复议的,需先由秘书处出面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十七条  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涉及委员本人或讨论的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在委员会讨论和表决时须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0年6月5日博物馆理事会会议正式通过实施。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贵州省博物馆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