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博物馆公众藏品服务暂行办法

来源: 作者:贵州博物馆-办公室 阅读:2717次 发布时间:2019-07-29

为充分发挥博物馆社会服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众藏品指单位或个人持有的具有合法来源的收藏品,贵州省博物馆为其提供咨询、鉴定、养护、修复及代为保管服务。

(一)咨询服务可通过电话、网络和面谈等方式进行。

(二)藏品的鉴定,分一般鉴定与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按《贵州省涉案文物鉴定中心管理规定》进行。

(三)藏品的修复,需持有人提供委托书,双方签订协议,并收取相应费用。

(四)藏品的代为保管,须由贵州省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出具代管意见,达到代管标准的,双方签订协议,再按《贵州省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办理入库手续。保管部按规定开展日常养护工作。

二、持有人对藏品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负责。

三、贵州省博物馆对提供服务的公众藏品有优先研究与使用权。

四、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贵州省博物馆。

五、本办法自2019年7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