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博物馆文物藏品征集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贵州博物馆-办公室 阅读:3606次 发布时间:2018-09-01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馆文物藏品征集工作,本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及《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集宗旨

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遗产,丰富本馆文物藏品,弥补不足和空缺,提升本馆文物藏品的品位和档次,进而推进学术研究和陈列展览工作。

第三条  征集机构

本馆文物征集组(以下简称“征集组”)由分管领导组织成立并直接领导,负责文物藏品征集工作。征集组成员由本馆业务人员、相关领域专家担任,每次开展征集工作时至少有三人(含)以上参加,负责文物藏品征集过程中有关文物信息的收集、筛选、整理、汇总、上报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征集方式

1.调拨

(1)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有关部门属于国有资产的文物,可采用无偿调拨的方法。

(2)接收考古发掘的移交文物。

(3)接收地市(州)博物馆、文管所的调拨文物。

(4)接收公安、海关、法院、工商管理等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

2.接受捐赠

秉持自愿的原则,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文物。捐赠分无偿捐赠与有偿捐赠,鼓励无偿捐赠,有偿捐赠金额不得高于文物市场价格的1/3。接受捐赠后,双方签订《捐赠协议书》,并颁发捐赠证书。

3.依法交换

通过文物管理部门的渠道,采取交流、协调的办法,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交换对本馆有重要意义的文物藏品。交换文物藏品须按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造册登记。

4.购买

(1)拍卖

本馆可有选择地参加拍卖会,通过竞拍方式征集馆藏所需文物。

(2)价购

对持有方自愿出售的合法文物,经鉴定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合理价格进行收购,并签订《文物征集购买协议》。

第五条  征集程序

1.根据本馆业务需要,对年度文物征集的方向和内容做出科学、合理的规划,制定年度征集计划。征集计划经本馆学术委员会审核认可,报班子会同意后对社会公布,保证文物征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2.征集组编制文物征集方案,报本馆学术委员会审核并提出征集建议。

3.成立专家组,负责所征集文物的鉴选、价格认定等工作。

4.征集组负责整理入藏文物的原始记录、填写文物入库接收凭证,包括文物的流传经过、历史事件、现状描述、评价、详细用途及文物价值等。

5.征集组必须在田野征集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文物入库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时的,须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批。

6.征集组依据文物征集方案、专家意见、文物征集购买协议、藏品入库凭证等相关资料,完成财务报账手续。

第六条 征集经费

文物征集经费的使用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合理使用征集经费。

1.文物征集经费包含购买费、专家费、包装费、运输费、差旅费、设备费等费用。

2.文物征集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增补征集的,1万元(含)以内的由征集组集体商定;1万元(不含)至2万(含)元的,经征集组集体商定后报馆长审定; 2万元(不含)至10万元(含)的,报博物馆班子议定。超过10万元的按国家相关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博物馆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